肖雄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AAA

AAA诉四川BBB建设有限公司、CCC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高新民初字第?号],因被告CCC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AAA与BBB之间因给付工程余款发生纠纷,BBB为项目总承包人,亦是本案原告所承包的水电安装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原告与BBB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BBB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CCC系*&%二期1#楼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但实际与BBB为挂靠关系,是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

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高新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AAA与四川BBB有限公司之间未就争议的解决有过协议约定

原告AAA与被告CCC签订的《还款协议》并无公司盖章,CCC签订该《还款协议》时亦无BBB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因此该还款协议不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承包的……&*二期1#楼水电安装项目工程所在地位于成都市#¥区行政区划内,因此高新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原告之所以将被告BBB列为被告,是因为原告在向被告四川BBB有限公司追索欠款时,被告四川BBB有限公司称1#楼建设工程项目实为被告CCC借用四川BBB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的,四川BBB有限公司与CCC之间是挂靠关系。因此,原告为确保顺利追索欠款,故将CCC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针对被告CCC所主张的本案为协议管辖应由双流县法院管辖的意见,答辩人认为CCC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首先、如前文所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为原告和被告四川BBB有限公司,而原告与四川BBB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并无任何协议约定。

2、其次,被告CCC仅仅是项目部负责人,原告与被告CCC签订的《还款协议》,仅是CCC个人的意思表示。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对四川BBB有限公司不具任何约束力。

3、再次,就《还款协议》对管辖的约定条款来说:“如违约,劳务承包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及双流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约定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是对争议的主管法院的约定,只能就有管辖权的法院间进行约定,该条中既有法院又有上级主管部门(即行政调解或仲裁),不符合约定管辖的准确性要求。而且,对于协议管辖来说,是对合同双方起诉权的合意性约定,目的是对双方在有管辖权的法院间的选择权进行限制性约定。但《还款协议》的条款只规定劳务承包人(即原告)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行政调解或诉讼)及双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四川BBB有限公司或CCC的起诉权却没有任何约定,也就是说四川BBB有限公司或CCC既可以向双流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的起诉权并未受到任何限制,但原告AAA的起诉权却被限制了,只能向双流县法院起诉,这明显是显失公平的。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CCC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四川BBB有限公司从未约定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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