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雄律师:“四川H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案例讨论分析
2014年7月16日律大律所例行案件研讨会,本所阚学伦主任律师、杨旭主任律师、业务骨干律师等均亲自参加。研讨会由阚学伦主任主持,研讨主题之一为肖雄律师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背景:
委托人雅安市H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四川省S有限责任公司H县某建设工程。该工程由H县某局以专项资金支付工程款。因政府部门要求,经业主、监理同意加快进度,委托人进行赶工,当时三方签订《加快进度建议书》一份。委托人设计赶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最终提前2个月完工。
工程竣工后,项目顺利通过四川省S有限责任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
纠纷起因:
双方进行竣工结算时,H县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但是,其中并未对金额为百余万元的赶工费进行审定,委托人书面询问原因,甲方回函是审计单位基于“H局领导在协调会议中讲话称赶工费不应由H民资金支付”,因此未予审定。另外,业主方拖欠奖励百数十万元未付。
讨论结果:
参会律师对本案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就案件背景、焦点、疑难点等作了深入分析和研究。最终,大家一致认为:
1、 主张支付赶工费合法合理,但金额尙需计算。
2、 主张建设工程进度激励协议中奖励,资料不足不能判断。
法律和事实依据 | 潜在风险 |
1.赶工费应支付,有法律依据,有合同依据,有事实依据,是受政府及甲方要求 2.甲方、监理对赶工书面认可 3.结算审核报告未对赶工费进行审定,是因政府领导个人原因,而非法律事由 4.最好的结果就是法院认可我方结算金额,最差的结果就是委托鉴定 |
1.赶工事实的证明责任(量、时间点) 2.赶工费的工程量、计价、措施费等计算依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鉴定风险 3.合同对赶工费的特别约定? 4.商事仲裁一决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