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雄律师–关于成都某游戏公司诉深圳某公司服务器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诉讼风险意见
关于成都某游戏公司诉深圳某公司服务器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诉讼风险意见
一、案情简述
委托人成都某游戏公司(下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寻找服务器供应商,经人介绍,得知深圳某公司(下称B公司)在该行业从事相关业务。A公司工作人员与B公司客服人员以QQ沟通服务器租赁事宜,并就服务器规格、性能、高防能力、价款等重要内容达成一致,A公司向B公司付款8万元。使用期间,多次被黑客攻陷瘫痪,B公司服务器根本达不到A公司使用要求,A公司要求B公司全额退款,双方遂生纠纷。
二、诉讼障碍
1、管辖问题
委托人希望在本地起诉。但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服务器租赁的具体法律规定。
对于与计算机、互联网、网址等相关的虚拟世界发生的案件,管辖原则上适用实体世界中的管辖规定,但是虚拟世界中发生的法律事件或行为又与现实世界完全不同的特点。如全球性、无界域性、虚拟性、行为地不确定性等。典型的就是网络侵权案件,理论界针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提出了多种管辖权的理论如新主权理论、相对管辖论,网址管辖基础论、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理论、技术优先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论、最低限度联系理论、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论等。
就国内而言,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作出了规定(其中还有矛盾)。
回到本案中,虽然双方订立合同关系是利用互联网络、但就本质而言,与客观现实世界中发生的租赁合同关系没有任何差别,仅是手段的不同,与电话订购是同样性质。因此,本案本非“网络世界”案件,归根结底还是“实在世界”案件。因此,管辖只能适用一般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2、提起诉讼的必要性
经律师分析认为,委托人不宜采取诉讼解决纠纷,原因如下:
(1)上述管辖障碍,诉讼成本太高。
(2)我本设想以A公司名义起诉,提起网络侵权纠纷(可以由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管辖),但是查阅了案卷资料后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游戏是“C·私服”,“C”游戏是知名游戏,属于K国某知名游戏公司,在国内设有公司。虽然情节轻微,但委托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由于委托人本身就有违法行为在先,所以难以提起“侵权”纠纷。
(3)而且,本案本身仅是服务器租赁纠纷,委托人要求退款,必须就对方根本性违约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行举证。但是由于本案的服务器远在广东,加之证据保全(公证)的障碍,客观上的难度较大。
三、解决方案
建议委托人与对方协商、和解。
PS:经本律师与对方公司法律顾问沟通,双方顺利达成一致,公司同意退款,事情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