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雄律师–隐名持股的法律效力和风险
隐名持股的法律效力和风险
目前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存在,但是对于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则必须披露公司关联关系或实际控制人,因此,对于股份公司来说,“隐名”能否做到隐蔽本律师持保留意见。虽然法无禁止,但并不表示法律持支持态度。
就现有法律而言,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出台之前,对隐名股东的保护,适用的仍然是公司法基本规定,合同法、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现在主要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对于隐名股东而言,最大的法律障碍在于,除了一纸代持股协议或隐名股东协议外,再无权利保障的依凭。尤其至关重要的是名义股东的忠诚度,隐名股东根本难以掌控。这也是为什么股东资格纠纷屡见不鲜的原因。
如果确因特殊需要必须采取隐名形式,那么作为投资者,除了慎重选好适当的名义股东人选,唯一能做的就是聘请专业律师拟定一份完善的持股协议或隐名股东协议。
附: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
四川省A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投资协议(简化版)
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名义投资人(显名股东):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四川省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企业工商登记备案中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公司全部股权比例的 %,其中甲方实际出资额为 万元,占公司全部股权比例的 %,乙方实际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全部股权比例的 %。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避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权利冲突,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300万元由甲方实际认购,甲方事实上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甲方承诺其出资于 年 月 日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货币:现金。
甲方保证:公司成立后,遵守公司法律法规,不得抽回出资和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将本协议副本放置于公司,以便向公司其他股东披露本协议的存在。
第三条 甲方作为隐名股东不登记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在企业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由乙方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甲方名下股权为转让、赠与、设置担保或质押等权利处分、限制行为,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 分取公司红利。
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由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双方按各自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需甲方协助,甲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 如因乙方的个人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处分或强制执行,乙方必须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除经一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否则承担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宜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签署地点:成都市市青羊区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变更、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川省A有限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