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成都、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批准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 成都、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批准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成都、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

法〔2014〕30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请示》(川高法〔2014〕295号)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批准你院指定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成都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3.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二)涉及民用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

1.航空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4.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的广告、租赁合同纠纷;

5.航空运输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三)绕城高速上涉及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1.绕城高速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2.绕城高速上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绕城高速上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二、批准你院指定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西昌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民用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

1.航空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4.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的广告、租赁合同纠纷;

5.航空运输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二)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公路交通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三、批准你院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对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协议选择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成都、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六、你院认为你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七、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12月3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川高法〔2014〕42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做好铁路运输法院案件指定管辖工作,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2014〕3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成都、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2014年12月29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

(2014年2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对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指定如下:

一、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成都市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3.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二)涉及民用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

1.航空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4.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的广告、租赁合同纠纷;

5.航空运输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三)绕城高速上涉及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1.绕城高速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2.绕城高速上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绕城高速上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西昌市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民用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

具体纠纷类型同第一条第(二)项。

(二)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公路交通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三、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就本规定第一、二条所列各类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分别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四、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本院关于我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现有标准执行。

五、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六、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分别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成都、西昌市域范围内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以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案件。

七、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川高法〔2005〕118号)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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