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查询申请书(范本)
保全财产查询申请书
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贵院已依法受理ZXX(以下简称申请人)诉J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X民初85X号]。
因申请人拟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已经将其主要财产即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一段9号X幢1单元1号1层住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非法转移(该住宅面积301平方米,市值超过400余万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转让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现仅有财产奥迪轿车一辆,不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全部债权利益(债权金额为300万元)。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
查询被申请人在各银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等)开设银行账户的情况,并以 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