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效力问题

      分公司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效力问题

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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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某公司客户解答关于其欲与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咨询

          该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多,如分公司的行为能力、缔约能力、合同责任归属、委托代理理论、诉讼资格与责任能力等问题。

         原则上,律师不建议公司对外签署协议时只与分公司签订,尤其是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的情况,至少需要总公司的监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已经与分公司签订了合同,那么其效力问题在法律上也是有极大争议的。

        我个人认为,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前提是在其经营范围内,且双方争议的合同是与其业务活动相关的合同,比如电信、移动营业厅营业部以自己名义营业,对外促销、以旧换新等行为。此时,合同有效,但是合同责任归于总公司承担,即发生纠纷,应要求总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远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分公司没营业执照或未依法成立,那么必然合同无效,这个时候合同无效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分公司的负责人、签约人或者总公司等,情况有多仲,需具体分析。

           为避免风险,如果确需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分公司的注册情况、营业执照,经营情况,甚至总公司的授权经营范围和权限等事项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目的是确定分公司有独立的经营能力,缔约能力。
其实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别嫌麻烦,在分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求其向总公司盖章。退而求其次,要求分公司提供总公司授予分公司具备签订相应合同权限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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