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设置一票否决权吗?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一般在创业公司、投资领域比较常见,主要是指投资方股东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赋予其委派或指定的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从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仅规定了董事同票同权的原则,赋予了公司在章程中自由设置的权限。这主要是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属性的考虑。因此,我认为,在章程中直接规定一票否决权条款是合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从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较有限公司更为详细和明确。而且,未赋予股份公司自由设置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权限。因此,我认为,若股份公司在章程中直接规定一票否决权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约定。
那是不是股份公司就完全没有办法进行类似一票否决权的设计呢?我认为不是,可以规定特定董事出席为有效会议的前提、表决权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协议等。
对于股东会一票否决权,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对比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合股份公司在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赋予的自由度和限制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