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2019民商事审判会议讲话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主要内容。
刘贵祥2019民商事审判会议讲话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主要内容
让与担保所欲实现的物权担保功能,股权质押完全可以实现,而股权让与担保的复杂性不仅涉及设定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及其债权人利益,还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不仅涉及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还涉及投票权等人身性权利,甚至涉及整个公司的控制权是否转移等问题,并且为货币资本控制实业资本提供了可能。尽管如此,对于让与担保,仍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 让与担保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只要不违法,就应承认其法律效力,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都专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肖雄13608035737
1) 是否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假,让与担保是真。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虚假的意思表示即股权转让协议因其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而隐藏的行为即让与担保行为则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效力。让与担保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因此,以虚伪意思表示为由认定让与担保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2) 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根据区分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本身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让与担保行为,如果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可以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反之,则不具有物权效力,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以物权法定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不符合区分原则。
3) 是否违反流质规定。物权法禁止流质(或流押),禁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避免债权人乘债务人之急迫而滥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压低担保物价值的方式获取暴利。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规定在否定事前归属型让与担保效力的同时,也为清算型让与担保指明了方向。更何况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让与担保合同中的受让人实质上并不享有所有权或股权,而仅居于担保权人地位,因而不存在违反流质(或流押)条款的问题。
2、 让与担保之债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如果认为权利人享有的是股权,股权的绝对权性质决定了,其优先于一般债权。如果认为受让人享有的是债权,鉴于当事人已经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规则,可以认为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参照适用股权质押实现的有关规定,股权让与担保权利人也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效力。可见,仅就担保的功能而言,不论权利人取得的是股权还是质权,其享有的权利都要优于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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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让与担保的股权受让人是债权人不是股东。如果认为其是股东,则不仅有权请求分红,而且还可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投票权;在转让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还要与转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尽管外观上的股权过户登记与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但就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还是要根据真实意思来认定,即认定股权让与担保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是有担保的债权,而非股权。就外部关系而言,形式上登记的股东是受让人,如果其债权人信赖其为股东,要求法院执行股权,基于权利外观主义,基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但转让人作为实际股东可以请求确权,也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利。当然,如果作为名义股东的受让人对股权进行了处分,如已将股权转让或设定质押,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善意取得取得股权或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