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已支付超额利息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的思考

2020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已支付超额利息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的思考

肖雄律师13608035737.2020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已支付超额利息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的思考。2020年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本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带来了许多重大变化,对司法实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比如:

一、 确立一年期LPR四倍的上限

利率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本次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年利率24%和36%的上限,统一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自利率改革以来,一年期lpr从最初的4.31%降到3.85%,相较于原标准,新标准导致民间借贷利率大幅度降低。

二、 “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

依据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24%和36%;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高利贷)。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直接以一年期lpr4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一线是指一年期lpr4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高利贷)。原规定的自然债务区不复存在。

三、 取消无约定情形下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年利率6%的标准

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确立了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年利率6%的标准。本次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合理。同时,结合《九民纪要》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情况下,应按一年期lpr为标准。

四、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的溯及力问题(未支付利息的调整问题)

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们明显可以看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溯及力的问题上同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时最高院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根据条文,我可以作出下列推论:

1、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案件,均需受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上限或者第三十二条起诉时一年期lpr4倍的约束。2020年8月20日以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线三区的约束。

2、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起诉的,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上限的规定。

3、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起诉的,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上限的规定。

4、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起诉的, 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起诉时一年期lpr4倍上限的规定。

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超额利息的返还/抵扣(已支付利息的调整问题)

针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尤其根据本文第四大点的溯及力问题引申而出实务中最容易发生的一个问题,即随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实施,从原两线三区的保护区间调整为一线两区的保护区间,合法保护区间的利息大为压缩,那么,对于已经支付了超额利息的情况,是否应该返还(抵扣)?肖雄律师13608035737认为:

在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语境之下,超额利息是指超过36%的部分。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语境之下,超额利息是指超过lpr4倍的部分。

有观点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不应返还。肖雄律师13608035737认为该观点不够全面,因为按照本文前述观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溯及力效力。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债务区间以上属于非法利息的部分,也应该返还。没有道理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反而无需返还的道理,这等于变相支持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非法利息。肖雄律师13608035737认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赋予了该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溯及力,之所以有溯及力的的存在是因为新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轻于旧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利溯及),但在个案中是有利于债务人却不利于债权人。因此,超额利息肯定应该返还,至于具体案件审判中,如何返还,目前最高院以及各省高级法院未出台指导意见,肖雄律师也暂未查询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借款期限重新按新标准计算利息或对超额利息返还的案例。肖雄律师认为,至少有下列几种可能性:

1、拉通调整(可能性大,但有公平问题,和打破已履行交易稳定性的问题)。不论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还是之后,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高于合同成立时或起诉时lpr4倍的,均按lpr4倍为上限进行调整,返还的范围不仅包括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利息部分,还包括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法利息超过lpr4倍的部分以及属于自然债务区间的利息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对于借款期限较长的借款来说,对债权人而言将极为不利,很有可能出现按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标准计算时债务人尚欠本金利息,按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标准计算书债务人只欠部分本金甚至不欠。

2、分段式调整(可能性大,但对法官的法理水平要求高,肖雄律师认为分段式计算最为合理,符合“当时问题适用当时法律”的普通人的预期)。对于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自出借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超过36%的,36%以上的部分应予返还。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期间,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超过lpr4倍以上的部分应予返还。按上述方式计算并抵扣后,从最后一次付息次日起按lpr四倍计算未付的利息。息这种分段式计算方式,更符合普通公众对法律稳定性的预期。

3、拉通计算与时效约束。如果借款期限较长,当债务人起诉或者答辩要求返还(抵扣)超额利息的,是否应该受民法总则(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比如,借款发生在2015年,利息为年利率40%且支付到2018年,起诉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肖雄律师认为,对于借款已经清偿完毕的情形,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的规定,即使债务人依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也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借款未足额清偿的情形,当债权人提起诉讼后,不论债务人是否提起反诉或抗辩,人民法院在调整利率时债权人均有权提出时效抗辩。如果一味的允许债务人利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三十二条赋予的溯及力,必将造成债务人的滥诉,导致合同关系的不稳定。

 

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沿革信息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沿革信息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沿革信息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沿革信息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沿革信息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沿革信息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沿革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沿革信息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沿革信息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沿革信息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沿革信息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沿革信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沿革信息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沿革信息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沿革信息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沿革信息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沿革信息

  第十八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沿革信息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沿革信息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沿革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沿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沿革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沿革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沿革信息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沿革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沿革信息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沿革信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沿革信息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沿革信息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沿革信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沿革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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