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雄律师–商事仲裁的特点、适用范围以及与诉讼的差别

随着交易的频繁,越来越多的老板、企业家选择商事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本文为肖雄律师根据自身的执业经历和法律理解总结的关于商事仲裁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

商事仲裁的特点、适用范围以及与诉讼的差别

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途径解决,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司法途径,民事诉讼基于国家审判权力而产生,其程序、条件法律均有详尽的规定。

仲裁制度的功能,同样是解决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但其具有补充性,自愿性,便捷性、非公开性、一裁终局等特点。仲裁一般都是商事主体纠纷之间常见,一般民事纠纷很少选择仲裁制度。之所以商事主体倾向于选择仲裁,是基于仲裁能较好的满足当事人在隐私保护、及时性解决、公正独立方面的需求,同时也有民事裁判文书的强制性。

一、什么是商事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据此,案件提交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争议双方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2、仲裁的事项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财产权益。

因此,非平等关系,如行政隶属关系,法律有强制争议解决规定的不得仲裁,如劳动争议解决。

常见的仲裁,一般都是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商业纠纷、项目或工程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等。

二、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既可以在事先约定、也可以在事后补充约定,更可以在约定法院管辖或仲裁裁决后变更约定。

2、约束原则——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规则是自己定的,当事人双方则应当遵守仲裁约定,尊重仲裁程序,接受仲裁结果,履行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只有自由,而没有约束,那么仲裁的作用将化于无。

三、仲裁的前提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裁决的前提。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合意,是双方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对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决策。其形式既可以是订立合同时参入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以书面方式单独存在的书面协议。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无权介入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没有“主管力”和“管辖权”。因此,可以简单理解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是一把钥匙或准入证。

注意:协议,如常见的合同,均为契约。另外,公司章程属于特殊性质的契约,对于通过章程的发起人股东和后加入公司而愿意接受原章程仲裁条款的股东来说,如果公司章程对争议解决约定了仲裁条款,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四、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有效的前提下,仲裁与诉讼系有我无他的关系。如果有仲裁协议的存在,当然的排除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虽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没有解决纠纷的资格,并不具备主管力和管辖权,当事人恢复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自由提起诉讼或对争议解决重新达成协议。

五、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有很多,肖雄律师认为最重要的有如下几点:

1、自愿性——不论仲裁途径的约定、还是仲裁机构、甚至仲裁人员均可当事人自行约定、决定。相较诉讼而言,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十分丰富和自由。

2、非公开性——仲裁常常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技术、内部信息等无形资产或秘密,因此其非公开性很好的迎合了当事人对私密性的需求。而民事诉讼,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3、及时性——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能快速的解决争议,能有效的控制时间成本。

4、强制性——与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一样,仲裁裁决被法律赋予了同样的强制效力。

六、仲裁如果有错误怎么办?

前文已经提到,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且与诉讼程序是有我无他的关系,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诉讼的可能性,而且是一裁终局。但是,如果万一仲裁结果有错误怎么处理?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 条评论

  1. 匿名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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