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雄律师–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特点、条件以及程序

在经济领域中,当事人出于维护交易安全需要,常常会设置担保以保障权利最终的实现。本文主要讲解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特点、条件以及程序

一、什么叫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是指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时,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和解决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的审判程序的总称。如宣告死亡程序、选民资格程序、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诉讼性

2、一裁终局

3、期限短、节省时间成本

4、与执行程序对接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程序、裁决

(一)申请主体适格

1、担保物权人

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因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为避免现实中出现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控制着质物,又不马上行使质权造成留置物损耗、毁损、贬值或者留置权人长期持续占有留置财产而不实现,造成留置财产损耗、毁损或者贬值。为了避免质权人、留置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侵害出质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出质人、债务人即成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二)受理法院具有管辖权

1、实现担保物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

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之所以如此规定,系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便于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执行等。

(三)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指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的法律规定,具备实现担保物权的一切实质性条件。主要指担保物权的合法有效性、担保的债权债务的合法性、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等。如债务是否确实发生,债务数额有无异议,担保物权是否生效,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有无履行,等等。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前提。

不同的担保物权,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生效条件。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裁决

1、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拍卖可以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也可以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担保标的物不适于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拍卖、变卖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是指不具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实质性条件。如双方对债务是否履行存在争议,对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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