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精神,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
四川省司法厅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