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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实践问题探析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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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属性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发生重合,并没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其责任最终也是由投资人个人承担,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很难分别,不应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审判实践中,在个人独资企业被诉时,是列投资人为被告还是列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并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现实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它们却有自己的营业执照、能以自己的字号开展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民事争议。从方便诉讼原则出发,应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这也正是法律赋予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诉讼权利能力的原因。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对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能否增加共同被告,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则不应再追加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为了将来利于执行,可以增加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弊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则应将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但若原告并未主张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只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则仅列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当然,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可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企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司法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将企业转让他人,并与受让人约定,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受让人承担。当发生纠纷时,原投资人是否仍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的规定,投资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若原告起诉系基于转让之前产生的债务,投资人若想免除该无限债务,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若原投资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一切债务均由受让人承担的约定,未取得债权人的认可,则对债权人无约束力。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原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若原告起诉系基于转让之后产生的债务,则此时投资人已变更,应由变更之后的实际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原投资人承担责任。此外,有一种情形例外,如工商登记的投资人仍为原投资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原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至于原投资人与实际经营人之间的约定,则属于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在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上,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有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均规定在公民之中,表明其没有与公民的主体资格相分离。个体工商户与业主个人身份是完全重合的,无论是其意志、财产、责任都没有发生分离。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应成为民事主体。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之一种,当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二者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财产的独立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验资及投资的实际缴付。因此,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民事主体之一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被赋予诉讼主体资格,但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有较大争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字号。该规定否认个体工商户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主体,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此规定又认可个体工商户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即使个体工商户并非民事主体,但仍可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立法应统一规定,以工商登记中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各类诉讼中的适格诉讼主体;业主承担无限责任的,可以成为共同诉讼主体。

在投资人责任上,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均承担无限责任,若原告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则可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原告起诉主张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若原告并未主张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仅要求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应仅列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8/17/content_319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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